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暢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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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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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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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顯特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8年12月1日 │78,031元 │RU0000000 │ │
│ │ │權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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