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798號
TPDV,99,除,798,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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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66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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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冠座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 │98年11月10日│22,500元 │AL0000000 │
│ │許春發 │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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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