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9年度,382號
TPDV,99,審重訴,382,201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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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8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滕六有限公司、丁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滕六有限公司、丁○○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之效力及於乙○○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39,10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91,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
  補繳新臺幣191,372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
  影本直接通知被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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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滕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