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9年度,375號
TPDV,99,審重訴,375,201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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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珈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48,74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46,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45,700元。
 ㈡若依限補繳裁判費,請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
  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1.本件請求權基礎(請按各筆金額列出)?
  2.附件二支票之發票人為乙○○珈弘興業有限公司?另請
   提出附件二所示支票經提示後退票之證明。
  3.若請求給付貨款,請提出訂貨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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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珈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