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力鵬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楊貴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697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高力鵬、楊貴琪明知沈立中未授權或同意其 等申辦或代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力鵬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冒用身分 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連絡,由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取得沈立中於民國102年11、12月間 某日遺失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下稱身分證)及全民健康 保險卡(下稱健保卡)後,先行偽刻沈立中之印章1顆,復 由高力鵬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持上開證件,至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地點,冒用沈立中名義,接續在如附表編 號1、2所示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簽名欄位,以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偽造「沈立中」之印文,並將上 開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電信公司門市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沈立中本人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電信公司對 於行動電話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並因此使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電信公司之門市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沈立中本 人要求辦理門號,而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手機門號 SIM卡予高力鵬並開通該等門號而得逞,高力鵬因此取得可 使用上開門號電信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楊貴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娃娃」之人,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 得利及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犯意連絡, 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娃娃」之人,以不詳方式取 得沈立中上開身分證及健保卡後,先行偽刻沈立中之印章1 顆,渠等2人復於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時間持上開證件, 至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地點,冒用沈立中名義,由楊貴琪 接續在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文件 簽名欄位,以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方式,偽造「沈立中」 之印文,並將上開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電信公司門市承辦 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沈立中本人及如附表編號3至6所
示之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用戶管理之正確性,並因此 使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電信公司之門市人員陷於錯誤,誤 認係沈立中本人要求辦理門號,而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 之手機門號SIM卡予楊貴琪並開通該等門號,或提供攜碼優 惠等電信服務而得逞,楊貴琪因此取得可使用上開門號電信 服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因認被告高力鵬、楊貴琪涉犯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 取財、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 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等罪嫌。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 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亦 有明文。而此管轄恆定原則,係以「起訴時」為準,即以案 件繫屬法院之日為據;又此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被告起訴 時之所在地而言。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力鵬、楊貴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6年6月2日繫屬 於本院,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2日東檢德 盈105偵697字第8641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戳附卷可考;而本案 繫屬於本院時,被告高力鵬之住所在「花蓮縣○○鎮○○里 ○○路00巷0號」,被告楊貴琪之住、居所則分別在「花蓮 縣○○鄉○○村○○00號」及「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乙情,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警詢、偵訊筆錄 在卷可憑,顯見被告高力鵬、楊貴琪於本案起訴時之住居所 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復觀諸被告高力鵬本件偽造文書等行為 之犯罪地,係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花蓮縣○○ 鎮○○路○段000號(玉里服務中心)」,而被告楊貴琪本 件偽造文書等行為之犯罪地,則係在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位於花蓮縣○○鎮○○路○段000號之「遠傳花蓮玉里服務 中心」,足見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之犯罪地均不在本院管轄 區域內;再被告高力鵬、楊貴琪於檢察官起訴時,亦均無在 本院轄區內之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資佐證,是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於本案 起訴繫屬本院時之所在地亦非屬本院管轄區域。綜上所述, 本件犯罪地、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於起訴繫屬本院時之住居 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逕向本院提起公 訴,尚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並參酌本件被告高力鵬及楊貴琪住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 在花蓮縣,同時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彥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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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電信公司│門號 │時間(民國│地點(門市) │方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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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電信│0000-000000 │103年1月13│花蓮縣玉里鎮中│偽造「沈立中│高力鵬冒為│
│ │ │ │日 │山路二段137號 │」印文2枚 │沈立中代理│
│ │ │ │ │(玉里服務中心│ │人而申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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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電信│0000-000000 │103年1月15│花蓮縣玉里鎮中│偽造「沈立中│高力鵬冒為│
│ │ │ │日 │山路二段137號 │」印文2枚 │沈立中代理│
│ │ │ │ │(玉里服務中心│ │人而申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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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傳電信│0000-000000 │103年1月14│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
│ │ │ │日 │務中心 │」印文3枚 │沈立中代理│
│ │ │ │ │ │ │人而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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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遠傳電信│0000-000000 │103年1月14│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
│ │ │ │日 │務中心 │」印文3枚 │沈立中代理│
│ │ │ │ │ │ │人而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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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遠傳電信│0000-000000 │103年1月14│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
│ │ │(攜碼) │日 │務中心 │」印文4枚 │沈立中代理│
│ │ │ │ │ │ │人而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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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遠傳電信│0000-000000 │103年1月16│遠傳花蓮玉里服│偽造「沈立中│楊貴琪冒為│
│ │ │(攜碼) │日 │務中心 │」印文5枚 │沈立中代理│
│ │ │ │ │ │ │人而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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