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9年度,333號
TPDV,99,審重訴,333,201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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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薩摩亞商和華海外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10,840,000 元 ,然未補繳納裁判費974,968元,經本院於民國99 年4月8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 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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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和華海外置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