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9年度,333號
TPDV,99,審重訴,333,201004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薩摩亞商和華海外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840,000 元,茲扣
  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
  74,9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薩摩亞商和華海外置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