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311號
原 告 英皇電影國際有限公司(Emperor Motion Picture
(International)Ltd.)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Long Red Ltd. 、
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Long Red Ltd.
、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34,873元,(
原告請求人民幣3,576,020 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民
國99年3 月17日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484 折算),應繳裁
判費153,1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52,652 元。
㈡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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