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665號
TPDV,99,審訴,665,201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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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6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確認
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㈠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
  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
  所依據之法條規定)、㈢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查報旺財
  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被告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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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