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6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確認
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
狀表明㈠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
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
所依據之法條規定)、㈢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查報旺財
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被告旺財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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