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899號
TPDV,99,審訴,1899,201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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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899號
原   告 藝術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8,0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3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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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術達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普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