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742號
TPDV,99,審訴,1742,201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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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 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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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曦康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