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6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海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原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被告海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
~應補正起訴狀第7 頁及該頁影本一份:原提出之起訴狀內
容尚有缺漏。
四、又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惟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
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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