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597號
原 告 康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士達工程有限公
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壹
仟零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貳佰壹
拾壹元。
㈡補正被告捷士達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
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甲○○之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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