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光大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信宏地政
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費用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然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尚欠新台幣壹
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另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等資料,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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