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356號
TPDV,99,審訴,1356,2010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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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甲○○○ ○○○○○ ○○○○○○○(佳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優先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臺北縣汐止市,為原告起訴狀所 自承,且有被告公司資料查詢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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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先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