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1089號
TPDV,99,審訴,1089,201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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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翰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 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者。此所指「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任職其位於臺中市○○路○段122-19號7 樓之3之臺中辦公室期間,收受亦設於臺中支永齡牙醫診所 之貨款後,予以侵吞入己,致其受有新臺幣(下同)35萬元 、15萬元,並需額外支付永齡牙醫診所價值18萬4000元貨品 之損失,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79條規定起訴等 語。惟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 可稽,本院就本事件尚無管轄權。次依其起訴之事實,又係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競合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應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再就證據調查便 利性及訴訟經濟而言,永齡牙醫診所既在臺中市○區○○○ 街6號(原證10參照),亦宜由該診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因此,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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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