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575號
TPDV,99,審補,575,201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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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
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808 元【計算式:
23.75 元(即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99年
4 月20日之收盤價格)×23,234股=551,808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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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