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75號
原 告 丙○○
乙○○
戊○○
丁○○
甲○○
被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1,808 元【計算式:
23.75 元(即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本件訴訟繫屬日99年
4 月20日之收盤價格)×23,234股=551,808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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