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32號
原 告 衢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佰貳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
叁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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