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516號
TPDV,99,審補,516,201004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516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董事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委任契約係
  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
  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而依最高法院民國83年7
  月12日8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
  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故確認董事委任關
  係不存在亦屬因財產權起訴,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確認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此部分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
  前開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併補正被告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1/1頁


參考資料
豐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