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乙○○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637,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契約書一般條款,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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