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物價調整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483號
TPDV,99,審補,483,201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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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乙○○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7,637,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契約書一般條款,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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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