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補字,99年度,441號
TPDV,99,審補,441,201004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丙○○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應補正原告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佰捌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伍
  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
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