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曠湘霞即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於民國86年8 月25日以 維廣二字第11926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86年9 月19日辦 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8年10月21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9冊、第67頁、第2046號 )。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五屆第 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行政 院新聞局以99年1 月26日新廣一字第0990000184號函同意備 查在案,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 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