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9年度,49號
TPDV,99,審法,49,201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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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謝邦俊即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法人登記證書,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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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