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法字第49號聲 請 人 謝邦俊即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法人登記證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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