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智字,99年度,5號
TPDV,99,審智,5,201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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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智字第5號
原   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告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3年9月27日與訴外人 陳秋方劉美純簽訂授權契約書,將被告所有註冊號分別為 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之商標授權予訴外人陳秋方、劉美 純使用,授權期間自93年10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並同 意其二人使用與上開系爭商標之文字、發音、整體構圖等均 構成相同或近似、足使消費大眾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近似 之附圖3商標。被告嗣於97年4月11日與原告簽訂商標移轉合 約書,將上開商標註冊號分別為00000000號及00000000號之 系爭商標移轉予原告,惟並未告知原告其同意訴外人陳秋方劉美純使用近似之附圖3商標之事實,顯侵害原告之商標 權。爰依兩造間商標移轉合約書第4條及商標法第29條第2項 第3款、第61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3,61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復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 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 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商標權遭 侵害,故所提起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 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 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 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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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