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9年度,72號
TPDV,99,審建,72,201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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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72號
原   告 黃彩芳即協原土木包工業
被   告 貝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及第116 條、第244 條第1 項規定
,以訴狀表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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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