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建字第120號
原 告 汐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玖萬肆仟陸佰零捌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
貳拾元。
㈡附註:被告異議理由略稱兩造已於民國99年4 月7 日協調同
意尾款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萬元,並書立同意書,原告同
意撤回支付命令聲請等語。
㈢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㈣補正原告汐止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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