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9年度,916號
TPDV,99,審司聲,916,2010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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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二0號擔保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40萬元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 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 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50號民事裁 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同意書及公司 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 字第120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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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