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全聲字,99年度,172號
TPDV,99,審司全聲,172,201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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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展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陽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662號)後,迄未起 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 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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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