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字,99年度,72號
TPDV,99,審司,72,201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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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米雀兒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米雀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米雀 兒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64,411元,因該公司 代表人周文宗已於 93年1月23日死亡,公司迄今尚未依法推 舉新代表人,致該筆稅捐無法繼續執行,聲請人乃依利害關 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 第 1項規定聲請選派米雀兒公司其他股東中一人臨時管理人 云云。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 1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 20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於有限公司 準用之。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 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 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 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 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經查,相對人米 雀兒公司之股東有周文宗黃義隆潘泰城張孫德、陳保 宏等 5人,且選任周文宗一人為董事,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 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陳明周文宗已死亡,亦有聲請人提出 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然相對人米雀兒公司既尚有其他股 東,自得由該股東再行選任董事,自應認實無為相對人米雀 兒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需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公 司法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 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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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米雀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