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987號
TPDV,99,司催,987,201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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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甲○○○即李善民.
      戊○○即李善民之.
      己○○即李善民之.
      丁○○即李善民之.
      乙○○即李善民之.
      丙○○即李善民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善民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章)。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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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