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甲○○○即李善民.
戊○○即李善民之.
己○○即李善民之.
丁○○即李善民之.
乙○○即李善民之.
丙○○即李善民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善民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章)。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