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591號
TPDV,99,司促,9591,2010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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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
二、請陳明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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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