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新機電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
明。
二、請陳明相對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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