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零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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