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倡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