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069號
TPDV,99,司促,9069,2010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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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丁○○原名:曾文.
      甲○○原名:林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點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丙○○於民國92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丁○○
     即曾文堯甲○○即林凝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3327
     4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丙○○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98年6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302486元及自民國98年6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276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98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丁○○即曾文堯甲○○即林凝香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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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