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944號
TPDV,99,司促,8944,201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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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二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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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