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二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