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869號
TPDV,99,司促,8869,2010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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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馥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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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鴻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