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馥鴻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肆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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