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蘭英即松禾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