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643號
TPDV,99,司促,8643,20100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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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鑫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貞懿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衍比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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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衍比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鑫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比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