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鑫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王貞懿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衍比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陸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叁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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