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630號
TPDV,99,司促,8630,2010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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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止之應收利息
  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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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