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630號
TPDV,99,司促,8630,201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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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應以年利率表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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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