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雅齋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伸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捌仟陸佰叁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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