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627號
TPDV,99,司促,8627,201004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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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戊○○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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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