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品安生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品安殯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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