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180號
TPDV,99,司促,8180,201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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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桂林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 ○住居於臺北市北投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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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