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宅修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聲請人所提出 之統一發票影本之買受人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不合,本院於 民國99年3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裁判 費、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3 月2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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