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且相對人冠威實業有限公 司已解散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99 年2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利息起算日 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96年2 月10日,及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 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2 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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