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捷盛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24
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零壹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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