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49號
TPDV,98,訴,1649,2010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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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49號
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丁○○原名:鄭韻.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謝震武律師
被   告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迪昂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對於民國99年4月20日
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三行、第五行、第十行關於「被告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迪昂食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1649號民事判 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第3行、第5行、第10行關於 「被告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係「被告迪昂食品 有限公司」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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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昂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