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588號
TPDV,98,訴,1588,201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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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許應生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被   告 許兼維
      許木榮
      張清標
      張月芬
      張月錚
      林銀
      張桂堂
      張桂和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被   告 張福祥
      張富
      張水成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晉耀
被   告 張鴻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被   告 莊玉雲
      張凱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有事項須函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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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