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許應生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被 告 許兼維
許木榮
張清標
張月芬
張月錚
林銀
張桂堂
張桂和
上8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武律師
被 告 張福祥
張富
張水成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晉耀
被 告 張鴻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被 告 莊玉雲
張凱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有事項須函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