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司聲字,98年度,3351號
TPDV,98,審司聲,3351,201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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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聲字第335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及案外人劉彩霞謝倫生間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22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 第56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劉 彩霞、謝倫生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0,206元
合 計 20,206元(聲請人預納)
附註:
一、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雖亦應由相對人、劉彩霞謝倫生負擔, 惟非由聲請人預納,故不列入計算。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20,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 規定,應由相對人、劉彩霞謝倫生平均分擔,是相對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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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